字号: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无人驾驶是关联众多重点领域协同创新、构建新型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载体,多地陆续出台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的管理规定。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市发改委先后印发了《聊城市无人驾驶试点协同推进机制方案》《聊城市城市末端无人配送试点建设方案》,统筹推进全市无人驾驶试点工作,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我市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2.《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无人驾驶试点协同推进机制方案>的通知》(鲁先行区办〔2025〕16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无人驾驶试点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5〕233号)
4.《关于印发<聊城市无人驾驶试点协同推进机制方案>的通知》(聊先行区办〔2025〕5号)
5.《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末端无人配送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低速无人驾驶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低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全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二是明确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的申请条件、流程、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确保无人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的测试和示范活动有序开展,避免无序竞争和安全隐患。三是界定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车辆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事故处理、数据管理、违规处罚等监管体系,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四是为无人驾驶技术研发企业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试验环境,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迭代和应用场景探索,推动无人驾驶技术在物流配送等领域的商业化落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五是满足城市智能化发展对高效、便捷交通服务的需求,通过无人驾驶技术提升物流效率、优化城市资源配置,同时为公众提供更安全、舒适的出行和生活体验。
四、重要举措
无人驾驶是技术是未来交通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为加快推动场景应用,满足社会对其智能化、安全性等方面的需求,《细则》在机制建设、准入要求、评审流程、安全监管几个方面进行了科学规定和详细阐述。
一是明确工作依据,强化组织保障。《细则》第一章阐明了低速无人驾驶车辆的定义,文件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设立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多部门联合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测试申请审核、安全监管、数据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避免管理真空或重复监管。建立工作小组,有利于定期沟通解决测试与示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二是规范主体资质,把好准入门槛。《细则》第二章规定了无人驾驶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主体应符合的条件和安全员、车辆的标准。对申请主体的法人资格、技术能力、事故赔偿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主体具备承担测试或示范活动的责任能力。要求主体具备自动驾驶系统测试评价能力、数据记录与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等,从技术层面保障了测试与示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是系统科学审核,规范申报流程。《细则》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申报流程及材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道路测试申请的主体需按第十一条、商业示范申请的主体需按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组织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工作小组提交申请,县(市、区)审核通过后转呈至市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核发装备编码。无人驾驶装备张贴装备编码后,可按申请方案开展相应活动。其中,已在其他地区获批并正在开展活动的,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服务。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高效处理事故。《细则》对装备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道路变更、远程接管、数据保护、资格撤销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测试与示范主体需配备安全员或远程监控人员,实时监控装备运行状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接管。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确保责任划分清晰、公正。规定事故处理流程,要求测试与示范主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配合调查、保存数据,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权益。
五、关键词解释
1.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
2.道路测试: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3.商业示范: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
4.安全员: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装备的自然人。
六、解读机构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尹延兴
联系电话:0635-2990018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目录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