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聊城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聊政办字〔2025〕7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是对我市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政策。奖补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申报工作,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要求,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管,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包括程序合法性、政策合规性、资金分配合理性及绩效目标规范性),按程序下达分配文件。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是对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智能仓储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和配套软件系统(包含安全提升、物流仓储等环节),以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购置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其中,“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奖补比例分别下浮20%和30%。
第七条 已获得过市级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的项目和无故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不予支持。二手设备、融资租赁设备、兼并收购企业的设备等不予支持。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技术改造补贴项目限定为1个。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节能、安全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项目在申报周期内设备购置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单项购置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
(四)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六)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5)环保、节能、安全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具备的相关手续复印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无需办理相应手续的,须提供相应证明依据;
(6)企业申报项目设备(含软件)购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应提供购买合同、付款证明、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发票、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过户资料等;
(7)真实性承诺;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
(一)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县(市、区)财政部门行文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发票核验等工作,复核项目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核实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政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县(市、区)初审意见、增值税发票查验情况等,结合现场核查,出具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审核报告。
第十一条 社会公示
通过初审、专家评审、发票核验的项目,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通过后,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奖补标准、设备投资额等情况计算奖补金额,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函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分配文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获得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审核结果承担审核责任。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聊工信发〔2023〕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