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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工业、交通
11371500MB2860207Q/2022-4414434
聊工信发〔2022〕89号
2022-09-08
2022-09-09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效
LCCR-2022-0050001
/
2024-10-08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聊工信发〔2022〕89 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聊城市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09月0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循环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聊城市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工业绿色发展的相关要求,深入推进绿色制造攻坚突破,引导工业园区和企业实施绿色化技术改造,创建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设计产品,构建绿色供应链,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依据《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工〔2020〕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绿色诊断”主要是指:我市工业园区和企业接受绿色诊断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诊断评估,服务商参照工信部绿色制造体系最新评价要求,客观评估被诊断园区和企业的绿色化水平以及节能潜力,找出园区和企业绿色发展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合理可行的绿色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聊城市工业绿色诊断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园区和企业申报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业园区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3)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4)近三年园区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5)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已经列入市级及以上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园区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6)所选择的服务商为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第三方机构自我声明或列入山东省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机构。

(7)按要求开展工业绿色诊断工作,并形成完整、有效的绿色诊断评估报告。

(二)工业企业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两年及以上。

(2)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3)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5亿元及以上。

(4)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5)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的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已经列入市级及以上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不再列入补贴范围。

(6)所选择的服务商为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第三方机构自我声明或列入山东省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机构。

(7)按要求开展工业绿色诊断工作,并形成完整、有效的绿色诊断评估报告。

第五条 工业绿色诊断工作的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基本条件,且绿色诊断评估报告被评为“合格”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和工业企业,予以资金补贴:被诊断园区一次性获得补贴资金最高20万元,被诊断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含)的,一次性获得补贴资金最高4万元,被诊断企业低于上述规模的,一次性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所需财政资金在市级工业转型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列支,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预算情况对补贴金额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园区和企业自愿申请列入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定期发布通知,明确工业绿色诊断工作要求。

(二)园区(企业)依据本细则及通知要求自行对接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第三方机构自我声明或列入山东省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机构作为服务商,并自愿申请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县(市、区)工信部门及园区和企业的申请,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公布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

第七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申报通知,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园区(企业)申请。列入本年度绿色诊断服务名单的园区和企业自行对接达成意向的服务商,配合接受诊断,诊断结束后,形成《XX园区(或企业)绿色诊断评估报告》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本细则第四条中要求的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见附件1);

2.《XX园区(或企业)绿色诊断评估报告》(见附件2);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4.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5.上述材料装订成册,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及PDF电子版。

(三)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对诊断对象提交的诊断评估证明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申报材料和绿色诊断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审,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报告审核,按要求对每一本绿色诊断评估报告进行评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章  补贴资金拨付

第八条  补贴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拟给予补贴的园区和企业名单及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通过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未通过各区县初审或者市级审核对诊断评估报告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资金补贴。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县(市、区)下达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年度工业绿色诊断服务名单的确定,补贴资金的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报告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和园区申报材料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对获得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的园区(企业)诊断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自评。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对申报评审的流程进行必要的监督,牵头做好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牵头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园区和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做好绿色诊断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绿色诊断补贴资金的园区(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开展绿色诊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不按要求开展诊断的园区(企业),停止其补贴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8日。



附件:1.证明材料清单

           2.《XX园区(或企业)绿色诊断评估报告》


附件1    证明材料清单

1.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可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园区的批复)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园区可出具辖区统计局出具的数据证明)

4.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5.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无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明材料。

6.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第三方机构自我声明或列入山东省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证明材料。

7.《XX园区(或企业)绿色诊断评估报告》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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