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发〔2020〕12号)、《聊城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聊工信发〔2022〕86号)、《聊城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2022-2025年)》(聊政字〔2023〕6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实施高水平技术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是对我市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对设备实际购置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差异化奖补政策,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数字化转型项目。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实施基于工业互联网改造等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经营管理、生产控制、研发设计等软件,提高企业各环节数字化管理水平的改造;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装备数控化、产线数字化、工厂智能化升级改造;应用智能机器人、智能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监控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改造等。
奖补标准: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奖补。
(二)绿色化改造项目。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建设的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及实施基于工业绿色发展的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主要包括: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促进能源资源使用效率提升、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温室气体排放、提升工业固废和废水处理能力等方面的技术改造项目。
奖补标准: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奖补。
(三)其他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改造之外的技术改造项目。
奖补标准:按照设备(含软件)实际购置金额不超过6%的比例给予奖补。
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奖补比例分别下浮20%和30%。已获得过市级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的项目和无故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不予支持。
设备(含软件)购置金额是指申报项目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购置费用。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含软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四)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企业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
(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5)企业申报项目设备(含软件)购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应提供购买合同、付款证明、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发票、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的过户资料等。
(6)真实性承诺;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发票核验等工作,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县(市、区)审核意见、增值税发票验证数据等情况,结合现场核查,出具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审核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项目是否符合“绿色门槛”要求,核实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政策。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审核报告,按照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县(市、区)下达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自评。
第十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并对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必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技术改造设备(含软件)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奖补实施细则》(聊工信发〔202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