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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时间:2019-05-07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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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行政权力事项 审批条件 环节和流程 申请材料及数量 承诺完成时限 备注
  名称 编码
1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变更审批 3715000105901 申请设置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拟用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且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在有效期内)。
2.
申请单位或个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通过现场窗口或者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
2
、审核,如有必要的大型无线电台站需经实地核查,检测,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环节;
 3
、申请人现场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1.书面申请、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管理措施等(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4.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原件,1份)
5.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相关频率使用许可批复(复印件,1份)
6.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电子图片,1份)
7.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
8.
无线电台(站)的技术方案。(原件,1份)
9.
因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需要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提交关于选址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原件,1份)
10.
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微波通信站、卫星通信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等,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1.
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应提交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使用证明材料
12.
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应提交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材料
13.
设置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提交已办理相关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入网手续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7个工作日(如有必要的大型无线电台站需经实地核查,检测,专家评审或技术审查环节的特别程序,时限为40个工作日)  
2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审批 3715000105902 申请设置、变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2.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
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4.
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5.
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年满18周岁。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
发放许可证件
1.《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2.
《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4.
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7个工作日  
3 无线电台频率和呼号使用审查 3715000105903 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拟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符合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分配要求。
2.
有可用的频率资源。
3.
频率使用和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科学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申请无线电台呼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单位或个人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
2.
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
3.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合法有效,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现场窗口或者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
2
、审核,如有必要需经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会或频率协调环节;
3
、办结,现场窗口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4.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原件,1份)
5.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
6.
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原件,1份)
7.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原件,1份)
8.
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原件,1份)
9.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射电天文业务的,应提供具体的使用地点和有害干扰保护要求(原件,1份)
10.
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原件,1份)
11.
用于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应提供关于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12.
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
如与无线电台执照同时申请的,应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7个工作日(如有必要需经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会或频率协调环节的特别程序,时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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