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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时间:2022-09-21 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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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科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

条件

法定依据

1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在限期内改正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在限期内改正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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