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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业、交通
11371500MB2860207Q/2020-4413999
聊工信发〔2020〕65号
2020-07-10
2020-07-11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效
LCCR-2020-0050002
/
2025-07-2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聊工信发〔2020〕65 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创新体系,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实际,制定了《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07月10日

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中央、省驻聊及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第二章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五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聊城市相关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8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2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较好;

(四)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原值不低于1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核心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为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已取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资质,运行正常并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条件的企业,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根据本《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省和市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照职能,对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应及时将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各类因本《指南》第十九条第(一)~(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可参考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附件:1.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表

          3.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4.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绿色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研发机构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研发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产学研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

(一)“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未来3年的建设目标。

(二)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措施,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统计行业代码


专有技术名称


下属企业数量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利润总额

万元


3

机构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4

上年度机构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5

机构职工总数


6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7

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含硕士及以上学历)


8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原值

万元


9

全部研发项目数


10

其中:承担的市级以上项目数


1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认定)的实验室数

国家级

省级

12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万元


13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


1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15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

专利申请数


16

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数量


17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团体、企业标准数

国际

国家、行业

团体

企业

18

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数


19

专有技术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

%


一、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申报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8)》,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农副食品加工业”。

3.报告年度: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下属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合并填报。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构人员、高级职称人员、高级专家、硕士博士和外部专家、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实验室、科技奖励、承担的项目、专有技术产品收入、国内市场占有率、机构固定资产等方面的内容。

4.已取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交简单申请书,附省级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最近一次通过年度评价(考核)的证明材料、近两年的专利证书。

附件3

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聊城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近3年企业技术创新与“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中心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聊城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要求

创新投入

30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5

≥3

研发费用

万元

10

≥50(分档)

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

%

3

≥1

研发人员数

6

≥5(分档)

中高级职称人数(含硕士以上学历)

6

≥1

创新条件

35

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15

≥8(分档)

其中:发明专利

4

≥2(分档)

全部研发项目数

5

≥3(分档)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软件原值

万元

8

≥50(分档)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省认证的实验室

3

≥1

创新绩效

3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12

≥1(分档)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6

≥1(分档)

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数

4

≥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企业标准数

8

≥1(分档)

专有技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

%

5

≥3(或排名)

加分

30

承担的市级以上项目数量

10

≥1(分档)

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数

10

≥1(分档)

单项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及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10

≥1

减分

5

亏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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