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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文稿解读:《聊城市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11371500MB2860207Q/2024-45283756
2024-02-29 09:26:03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稿解读:《聊城市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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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持续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引导企业开足马力、满产达产,切实推进工业经济加力提速高质量发展,根据《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工〔2023〕6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了《聊城市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以《山东省加力提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及实施细则》(鲁工信运〔2023〕27号)和《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工〔2023〕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申报条件和奖励政策、工作程序、监督检查、附则五个方面。

(一)总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的评选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二)申报条件和奖励政策。市级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按季度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在申报季度内新增产值不低于0.5亿元,当季产值同比增速不低于5%。每年度对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前三季度产值贡献较大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对象根据申报企业新增产值规模和产值同比增速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前30名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培训激励等。

(三)工作程序。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统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连同联合推荐文件分别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新增产值规模和增速等指标进行复合计算标准化处理,计算个体分数,根据企业得分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奖励企业名单和金额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合规性流程,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四)监督检查。获得工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本细则,制定县级工业稳增长奖励政策。本细则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聊城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局

联系电话:0635-828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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